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骏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4943号 原告:上海骏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71号1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骏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