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1202执1773号
***、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367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8元,申请执行费596.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本院另案案款54914.08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利息部分的执行请求。扣除申请执行费596.08元后,余款54318元作为债权本金及退回的案件受理费一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