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上思县思阳陈团结东路安居工程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石勇。
被告: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21号广西现代物流产业孵化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吴香善。
原告***与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48元,减半收取计20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