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财保21号
申请人:**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21号**现代物流产业孵化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1558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梯山石场,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平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KBNMW9B。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人**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限额2225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梯山石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单:6051108046020220000956)。南宁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225000元限额内对南宁市武鸣区××梯山石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赠与或者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