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刮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198号

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099号栗雨城颐景园1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再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法院退费,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被告:**,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刮凯,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刮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鑫万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实习法官助理 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