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1035号
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677486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M7DET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株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庆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