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少波、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民初3450号 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白石中路110号101、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C6T7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少波,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677486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少波、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勤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