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宝增、高学新、钱俊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马宝增,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高学新,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钱俊玉,女,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49号4层。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宝增与被执行人高学新、钱俊玉、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高学新、钱俊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学新的上述债务承担来连带清偿保证责任;3、被执行人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14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9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矿场、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8月2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2执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备战
执行员  周 龙
执行员  黄 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