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2006号
原告:陈明,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骆阿养,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103号、107号。
负责人:沈明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兰润芳,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49号4层。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
原告陈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福州分行)、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居易公司向陈明支付工程款436913元;2.判令农行福州分行在欠付工程价款407337元范围内对居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8日,农行福州分行(原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居易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居易公司承包施工农行福州分行位于福清支行城关分理处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为572881元。合同签订后,2013年11月27日居易公司与陈明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居易公司将农行福州分行位于福清支行城关分理处的装修工程转包给陈明,工程总价款以居易公司与农行福州分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572881元为准。合同签订后,陈明进场施工。
2014年2月陈明完成农行福州分行位于福清支行城关分理处装修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了竣工验收。2016年10月19日陈明向农行福州分行递送竣工结算报告,2017年12月6日三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21913元。但农行福州分行和居易公司至今未向陈明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的客体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下的九个四级案由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本案诉争工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本案应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明亮
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
人民陪审员 王建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长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