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溠、高学新、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恢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溠,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高学新,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溠和被执行人高学新、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717218.1元(含利息242329.15元,从2013年5月30日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向另案参与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所得价款的分配。本院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