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鼓执行字第18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高学新,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高学新、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717218.1元(含利息242329.15元,从2013年5月30日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向银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了71951.13元、14511元、26686.66元;本院还拍卖了被执行人高学新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财富××下××室的房产(产权证号:R1××73),并依据分配方案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了39734.27元。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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