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鼓执字第2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装修工程款147500元,并按月2%计付从2013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126.5元、执行费313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了71951.13元、14510.83元、4671.46元。本院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房产和车辆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房产、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