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美英、高学新、***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复7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英,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高学新,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49号4层。
法定代表人:高学新,总经理。
利害关系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岩路485号。
负责人:***。
复议申请人**英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案号(2015)台执行字第19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了其在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8万元,该行为属于错误的司法扣划行为。理由如下:1、该账户系其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资金性质系特种预算存款,司法机关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2、该院扣划依据的执行裁定书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存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且工程质量保修金为4300038.9元,并非48万元也并非该院认定的装修余款。3、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已不足以抵扣异议人为该项工程支出的维修费用。请求该院撤销错误的执行裁定,并将已被该院扣划的48万元归还给异议人。
台江区人民法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台执字第19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学新、***、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发出(2015)台执字第198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装修款余额480000元。本院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台执字第19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的装修款余额人民币480000元。同时又作出了(2015)台执字第1982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通知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协助划拨了异议人开设在该行账户(14×××64)内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
另查,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与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异议人施工建设综合食堂及战时储备病房室内二次装修工程,被执行人向异议人预交工程总造价5%的工程质量担保金,担保金金额为430003.89元。
台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本案中,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系利害关系人,其以本院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保证金未经相关程序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划拨异议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异议人的异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台执字第19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的装修款余额人民币480000元)。
申请执行人**英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7)闽0103执异8号裁定书,暂缓将已扣划的资金给付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要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本案。
本院对台江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对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款项的性质、数额均有异议且主张已不足抵扣维修费用,该主张是对被执行人福州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执行法院在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后,应采取通知的形式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但台江区人民法院却直接作出(2015)台执字第1982号之四扣划裁定,显属不当。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已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通过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进行救济。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九五临床部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执异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辉
审判员林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