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初10号
申请人: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栋川镇春晖小区S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KC4LJ1B。
法定代表人:杨家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柳丝绦,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栋川镇兴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5059475035A。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总面积为3916.02平方米,预估价为7832040元可售未售的38套住宅,具体为:云南省楚雄州***栋川镇东片区青莲路嘉荷苑绿景花园二期,房号为:1.22幢1单元203号,2.22幢1单元302号,3.22幢1单元303号,4.22幢1单元401号,5.22幢1单元402号,6.22幢1单元502号,7.22幢1单元503号,8.22幢1单元702号,9.22幢1单元802号,10.22幢1单元902号,11.22幢1单元903号,12.22幢2单元203号,13.22幢2单元301号,14.22幢2单元302号,15.22幢2单元401号,16.22幢2单元402号,17.22幢2单元501号,18.22幢2单元502号,19.22幢2单元503号,20.22幢2单元702号,21.22幢2单元802号,22.22幢2单元901号,23.22幢2单元902号,24.22幢2单元903号,25.23幢1单元102号,26.23幢1单元201号,27.23幢1单元202号,28.23幢1单元302号,29.23幢1单元303号,30.23幢1单元402号,31.23幢2单元102号,32.23幢2单元103号,33.23幢2单元202号,34.23幢2单元203号,35.23幢2单元301号,36.23幢2单元302号,37.23幢2单元401号,38.23幢2单元402号。查封期限为两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自愿为申请人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其自愿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云南省楚雄州***栋川镇东片区青莲路嘉荷苑绿景花园二期可售未售的38套住宅,房号为:1.22幢1单元203号,2.22幢1单元302号,3.22幢1单元303号,4.22幢1单元401号,5.22幢1单元402号,6.22幢1单元502号,7.22幢1单元503号,8.22幢1单元702号,9.22幢1单元802号,10.22幢1单元902号,11.22幢1单元903号,12.22幢2单元203号,13.22幢2单元301号,14.22幢2单元302号,15.22幢2单元401号,16.22幢2单元402号,17.22幢2单元501号,18.22幢2单元502号,19.22幢2单元503号,20.22幢2单元702号,21.22幢2单元802号,22.22幢2单元901号,23.22幢2单元902号,24.22幢2单元903号,25.23幢1单元102号,26.23幢1单元201号,27.23幢1单元202号,28.23幢1单元302号,29.23幢1单元303号,30.23幢1单元402号,31.23幢2单元102号,32.23幢2单元103号,33.23幢2单元202号,34.23幢2单元203号,35.23幢2单元301号,36.23幢2单元302号,37.23幢2单元401号,38.23幢2单元402号。查封限额为5621273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何永丽
审判员 马春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