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云2324民初799号
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5600821046。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南永公路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宜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KC4LJ1B。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春晖路春晖小区S8-4。
法定代表人:杨家成,男,1981年11月25日生,彝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胜来,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欠付货款1364872.50元承担支付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利息以136487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1231.18元承担支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姚安府项目建立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合同并进行对账。从2018年5月24日至2020年10月12日,原告总计向被告供应了商品混凝土价值12070402.50元,双方在2021年5月22日核对账目后,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64872.50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364872.50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则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62.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