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与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5民初835号
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
住所:姚安县栋川镇徐官坝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5MA6KBUT029。
经营者:***,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姚安县栋川镇春晖路春晖小区S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KC4LJIB。
法定代表人:*家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4年5月10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日17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
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与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云南道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姚安县福龙昆钢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