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5民初1363号
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山水新城步行街商铺2-03。
法定代表人:李红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政宏,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润城小区第一大道2栋6层。
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平,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兰坪县团结路25号。
负责人:陈松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志,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雪山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冯明,男,1971年6月4日生,白族,住大理州云龙县。
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9.00元,减半收取计15549.50元,由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德伟
审 判 员 杨春霞
人民陪审员 张庆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和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