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怒江邦凯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325民初1363号

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山水新城步行街商铺2-03。

法定代表人:李红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政宏,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润城小区第一大道2栋6层。

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平,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兰坪县团结路25号。

负责人:陈松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志,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水市六库镇雪山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冯明,男,1971年6月4日生,白族,住大理州云龙县。

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怒江州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9.00元,减半收取计15549.50元,由原告怒***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德伟

审 判 员  杨春霞

人民陪审员  张庆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和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