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301民初382号
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街道小沙坝村委会小沙坝建材市场A-9-12。
经营者:***,女,1973年8月7日生,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
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泸水**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街道小沙坝村委会小沙坝建材市场C栋18-19号。
经营者:***。
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多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艺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泸水**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00元,减半收取计1,990.00元,由原告泸水博亚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