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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建筑有限公司、柳州市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221号之一 本院2023年3月30日对原告**国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桂02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02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2行“案件受理费1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国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柳州市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6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国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12元,被告柳州市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 审判员 李 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银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