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承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明江,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农科所。
法定代表人:唐图治,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黔0626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74750元。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德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德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4750元,于2022年5月24日前兑现15700元,余款159050元于2022年8月24日前兑现兑现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6执23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 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明爱
书 记 员 宁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