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法定代表人:唐全碧,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36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德江县全碧果苗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该款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付清全部款项前,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6执322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 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安明爱
书 记 员 宁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