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鑫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183号
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以北绿地世纪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鑫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下城子镇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代志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鑫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依法于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2346元,但原告逾期未予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谦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