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执5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绿地世纪城小区010401室。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女,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安秀,男,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85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志   刚
审 判 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闫   天   楚
书 记 员 贾   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