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绿地世纪城小区010401室。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女,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安秀,男,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黑1085执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账号为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志刚
审 判 员 刘 成
审 判 员 王艳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闫天楚
书 记 员 贾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