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绿地世纪城小区010401室。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女,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安秀,男,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中国邮政储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下城子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