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5号
申请人:赵淑梅,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华,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镜泊湖北路以东兴隆街以北绿地世纪城小区010401室。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赵淑梅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银行账号08×××11中的存款582567.20元。赵淑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担保,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银行账号08×××11中的存款582567.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 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