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5执34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MA18XB5Q0W,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焦淑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开发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志刚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