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1316号
(2021)吉0202执保109号
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治国,**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常利,总经理。
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02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0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46元,由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学彦
审判员  秦颖卓
审判员  时晓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