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1316号
(2021)吉0202执保109号
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治国,**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常利,总经理。
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02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0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46元,由申请人**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学彦
审判员 秦颖卓
审判员 时晓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