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船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威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