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沛执字第2427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汤沐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方,居民。
**与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方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沛民一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董方与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7343元、利息12000元,合计69343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原告**承担3934元,被告董方承担1146元。”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方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与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方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沛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沛民一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