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耐火炉料经销处、佳木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05财保32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耐火炉料经销处,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建华街。
经营者:***,女,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佳木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模范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耐火炉料经销处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木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鑫信用社账号为44×××20中的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耐火炉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黑D×××××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丁振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