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瑞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腾达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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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6710号
原告:腾达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19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1508422X。
法定代表人:郑元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新安镇云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89904487R。
法定代表人:张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达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达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腾达防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旭丹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