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龙德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沙市区正大彩钢岩棉复合板厂、荆州市龙德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沙市区正大彩钢岩棉复合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002MA48W6DC31),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杨泗村鄂中南机电物资大市场F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盛宝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554262275),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工业园环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沙市区正大彩钢岩棉复合板厂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荆州市**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市**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2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