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0816F,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0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6.5万元,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16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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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代庆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