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史某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03民初1264号
原告:史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内蒙古良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6948002Q,
法定代表人: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0816F。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関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吉日嘎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