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1064号
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胜区鄂尔多斯**街**号(煜春园)。
法定代表人李治,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ime,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福路。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内蒙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张琪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