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81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A栋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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