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793号
原告: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於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南通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