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恩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579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恩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0DY191,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平。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KMU84K,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亮。
本院在审理如皋恩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如皋恩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4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知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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