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2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4日,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3号104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197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