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6252号
申请执行人:***,女,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113号(10423)。
法定代表人:周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东波
审 判 员  冯 凯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