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9125号
原告:***缘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QJ8119N。
法定代表人:杜秀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业(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1539660P。
法定代表人:周金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琳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270240E
法定代表人:陈德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缘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缘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缘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缘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计3613元,由原告***缘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