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3502号
原告:***,女,1949年5月13日生,满族,户籍地遵化市,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桥东。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