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577号
原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胜利桥东。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职务不详。
**与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