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577号

原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伟,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胜利桥东。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职务不详。

**与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7元,减半收取计4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