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3502号 原告:***,女,1949年5月13日生,满族,户籍地遵化市,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桥东。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