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78、280、282、284号。
主要负责人:郭占明,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5号A座A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刘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53966.98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2022年4月25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案执行标的1053966.9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53966.98元(不包含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富源
审 判 员 陈风利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埝寒
书 记 员 管 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