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

***、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资阳路5号A座A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查调字(2022)第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园意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