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屏联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屏联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4994号
原告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明路永兴工业区3号厂房第一层B区、二层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屏联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九路58号1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陶雪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何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