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2633号
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大厦5幢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姚亚辉。
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东盛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405.5元,由原告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