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02财保5号
申请人: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应华。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玉缘路42号。
申请人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仟佰汇坊”7幢1单元311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单号为2181704852017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经双方结算共欠设计费200000元未支付,现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仟佰汇坊”7幢1单元311号房产,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鼎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赵永爱
审判员 尹丽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芬